执法人员违规处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调查获取的商业秘密,重庆网约车*,进行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综合执法补充规定 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2.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四)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五)经营区域,包括主城区经营区域和主城区以外单一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经营区域。
1.从业资格证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在较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十八条规定条件的,重庆网约车*,经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驾驶员从业规定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内禁止吸烟;
(三)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施设备;
(四)向乘客提供经本市*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不得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巡游揽客;
(六)不得使用失效、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服务;
(七)不得爽约拒载、途中甩客
(八)按照合理线路或乘客要求线路行驶;
(九)不得议价、违规收费;
(十)不得进入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等设置的巡游出租汽车候乘站点;
(十一)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法律责任
1.违法经营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重庆网约车*,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变造或者使用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2. 经营者违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九)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地区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十)其他不符合地区有关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标准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