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违规处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调查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综合执法补充规定 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2.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重庆合法网约车,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四)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五)经营区域,包括主城区经营区域和主城区以外单一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经营区域。
车辆具体标准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具体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车辆以中级车为主,价格应**同期购置的巡游车价格;
(二)车辆行驶证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之日间隔时间不**过2年;
(三)车辆排量在1.6T(大于1550毫升)或2.0L(大于1950毫升)以上;新能源车辆、混合动力车辆发动机功率不低于90KW;
(四)车辆轴距不少于2650mm;
(五)新能源车辆续航里程不少于250公里;
主城区以外的各区县(自治县)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也可以另行**本**准。
因市场变化,在主城区内和主城区以外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重庆合法网约车,其具体标准分别经市和当地区县(自治县)批准,可以调整本条的规定。
车辆审核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主城区;在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所在行政区域。
个人申请办理网约车车辆营运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
1.网约车营运要求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
(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2. 报废规定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重庆合法网约车,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达到的标准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