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违规处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调查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重庆网约车对公,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综合执法补充规定 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2.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四)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五)经营区域,包括主城区经营区域和主城区以外单一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经营区域。
1.从业资格证发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具备巡游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重庆网约车对公,在较近3年内连续从事运营服务,诚信考核等级均达到AAA级,且符合*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驾驶员本人提出申请,可以不经过考核直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在主城区外单一行政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驾驶员从业规定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内禁止吸烟;
(三)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施设备;
(四)向乘客提供经本市*部门监制的发票;
(五)不得驾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从事巡游揽客;
(六)不得使用失效、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服务;
(七)不得爽约拒载、途中甩客
(八)按照合理线路或乘客要求线路行驶;
(九)不得议价、违规收费;
(十)不得进入火车站、机场、长途汽车站等设置的巡游出租汽车候乘站点;
(十一)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约车投诉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
1.通信及网监职责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2.其他各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商务、*、*、工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重庆网约车对公,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3.信用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